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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03-20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1、117、172、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 條
建築法 第 2、25、28、30、78、86、9、96-1、98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4、5、6、7、8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2 條
旨:
違章建築拆除之標的固為違章建築,惟其拆除處分之對象仍應以真正應拆
除之義務人為限。行政處分亦均應有特定人或可得確定非特定人為處分相
對人,即行政處分均應是針對「人」為其構成要件,縱如違章建築拆除之
標的為建築物,但仍應在拆除行政處分確定拆除義務人為何,方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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