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03-207 頁
違章建築拆除之標的固為違章建築,惟其拆除處分之對象仍應以真正應拆 除之義務人為限。行政處分亦均應有特定人或可得確定非特定人為處分相 對人,即行政處分均應是針對「人」為其構成要件,縱如違章建築拆除之 標的為建築物,但仍應在拆除行政處分確定拆除義務人為何,方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