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22-325 頁
行政處分之更正,乃因處分機關書寫錯誤、計算錯誤等客觀上明白可知之 顯然錯誤,致其所表現之內容與其意思不一致時,容許處分機關更正此瑕 疵,並無損於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及法律安定。若行政機關在意思形成過程 中,對相對人、事實及應適用法規等影響決定內容之事項,因不正確之認 識,致於行政處分外觀之表現錯誤,則非屬得隨時更正之顯然錯誤,而係 行政處分具有違法的原因,應依一般規定撤銷後,另為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