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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22-3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建築法 第 26、28、34、70、71、73 條
旨:
行政處分之更正,乃因處分機關書寫錯誤、計算錯誤等客觀上明白可知之
顯然錯誤,致其所表現之內容與其意思不一致時,容許處分機關更正此瑕
疵,並無損於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及法律安定。若行政機關在意思形成過程
中,對相對人、事實及應適用法規等影響決定內容之事項,因不正確之認
識,致於行政處分外觀之表現錯誤,則非屬得隨時更正之顯然錯誤,而係
行政處分具有違法的原因,應依一般規定撤銷後,另為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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