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48-550 頁
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達成行政目的,得以行政契約與人民約定由對 造為特定用途之給付,俾有助於該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而行政機關亦負 相對之給付義務。行政機關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締約雙方主觀願 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