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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2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 條
建築法 第 11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 條
旨:
按建築基地應留設法定空地之規範,乃基於建築管理之考量,以落實維護
安全及景觀等公共利益之目的。法定空地之留設,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
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對於土地所有人行使對土地之使用權能,產生一定
之限制,故建造執照中包括法定空地如何留設,乃行政機關對於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之決定,係屬行政處分。準此,土地是否
屬於建照依法留設之法定空地,於建照核發行政處分作成時即已對外發生
法律效力,且相關案卷由核發建照之機關所掌管,該等事實由核發建照之
機關調卷查詢較易知悉,為便於民眾瞭解土地是否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
定空地及便利地政事務所、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減免稅捐等,依
法需查明土地是否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故核發建築執照機關通常會提
供查詢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之服務,並就查詢結果發給法定空地證明,然
此非謂建築法第 11 條賦予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查明法定空地為函復之請
求權,而無足為人民所得據為請求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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