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15-318 頁
關於建築物之興建,建造執照之核發與使用執照之核發,先後二程序具有 關連性,使用執照之核發,係以起造人按所核准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說建築 後核發。是於先前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尤其是授益處分)未被撤銷前 ,於事實及法律狀態不變下,對同一處分機關於後續程序作成後續處分具 有拘束力,以禁止原處分機關藉新作處分之便,達規避撤銷與廢止授益處 分之要件限制,而為更不利於相對人之決定,此即所謂「行政處分跨程序 之拘束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