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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7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建築法 第 25、28、4、86、9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
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於具體個案之行政處分是否完備而符
合規定,應為實質上判斷,需依照處分書上備有事實、理由或說明欄之記
載而為之。此規定之目的,在使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以瞭解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以資
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可以獲得救濟之機會,
並非課予行政機關須將相關之法令、事實或採證認事之理由等等鉅細靡遺
予以記載,始屬適法。故書面行政處分關於事實及其法令依據等記載是否
合法,應自其記載是否足使人民瞭解其受處分的原因事實及其依據的法令
判定為已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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