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16-218 頁
主管機關作成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當於行政處分。至於主管機關 於受處分人未自動履行其拆除義務,而以書面通知限期受處分人自行拆除 ,逾期未辦理者,將定期執行拆除,並非重新規制違建物構成實質違建下 命應予拆除之法律效果,則非屬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