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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21-4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5、121、123、124、126、13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8 條
旨:
行政處分廢止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之所謂「告知其事由」,係指
「告知補償請求權人即受益人補償之可能性」。因廢止處分本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對相對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送達、通知或使知悉
內容,至於告知之方式,法未明文,因僅屬事實行為,且非廢止行政處分
本身,故並無書面或其他要式之要求,只要能使請求權人知悉有補償之可
能性為已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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