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21-426 頁
行政處分廢止損失補償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之所謂「告知其事由」,係指 「告知補償請求權人即受益人補償之可能性」。因廢止處分本應依行政程 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對相對人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送達、通知或使知悉 內容,至於告知之方式,法未明文,因僅屬事實行為,且非廢止行政處分 本身,故並無書面或其他要式之要求,只要能使請求權人知悉有補償之可 能性為已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