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743-745 頁
行政機關於作成終局之實體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 為或決定,當事人如有不服,原則上僅能隨同終局之實體決定請求法律救 濟,以避免行政程序因程序行為之爭訟而延誤,或因程序行為及本案決定 併行二救濟程序,致發生不能調和之歧異,此與該程序行為應否定性為行 政處分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