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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89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743-7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4、6 條
建築法 第 33、35、36 條
旨:
行政機關於作成終局之實體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
為或決定,當事人如有不服,原則上僅能隨同終局之實體決定請求法律救
濟,以避免行政程序因程序行為之爭訟而延誤,或因程序行為及本案決定
併行二救濟程序,致發生不能調和之歧異,此與該程序行為應否定性為行
政處分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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