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54-258 頁
行政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命令,如已對外直接發生限制相對人就其財產之 處分權,及限制第三人對相對人為清償之法律效果,其性質即屬行政處分 ,相對人如有不服,應先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經此異議程序後, 再以撤銷訴訟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