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05-214 頁
人民對行政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行為,固係公法上之事實行為,然行政機 關所為拒絕國家賠償之決定,僅屬意思通知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國 家賠償法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尚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