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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5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672-682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361-36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42、243、6 條
建築法 第 78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6 條
旨:
行政訴訟法對於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並未明文規定起訴期間,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所稱「視為於
法定期間內所為」之問題,更不得執該規定作為限制人民行使訴訟權之論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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