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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建築法 第 2、30、35、36、39、53、97-1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14-1、2、4 條
旨:
行為人應補齊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文件乃始於申請之初,其間容有配合審查
而必須變動原始提出之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但配合審查變動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送由農業局核定,以取得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文件之義務始終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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