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99-302 頁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所建置之違建查報專區,目的僅為提供公眾查詢違建查 報及後續處理資訊之用,故未表明詳細之違建查報範圍、面積、圖示及照 片,並無對外發生權利義務變動之法律效果,亦非對人民請求有所准駁, 自難認其具有認定及公示既存違建之功能,遑論具有對物行政處分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