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391-398 頁
系爭土地未依規定完成用地規劃變更,既屬系爭建造執照違法應予撤銷之 事由,依行政處分之跨程序拘束力,主管機關尚未依法撤銷該建造執照前 ,不得以系爭土地未完成用地規劃變更為由,拒絕發給系爭建物之使用執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