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39-47 頁
房屋於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始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房屋起造時之 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於興建過程中非無調整之可能,自不得因期待其不調 整而據為信賴之基礎,亦難認上訴人係因信賴房屋起造時之構造標準單價 而有信賴表現,自不符信賴保護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