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15 頁
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即行政處 分之主旨或主文部分)對處分機關以外其他國家機關之拘束力而言,至於 作為行政處分規制內容基礎之「事實與法律認定」(即行政處分之理由部 分),是否對其他機關或法院發生拘束力,則屬行政處分之「確認效力」 問題,原則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對其他機關或法院不生拘束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