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88-290 頁
主管機關所開立之違建認定書僅係認定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並非行政處 分。至於拆除通知單既已載明將於特定日期前往拆除系爭違章建築,顯然 產生限期拆除之新的法律效果,即屬對外發生新的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而非觀念通知或系爭違建認定書之接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