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24-529 頁
系爭建物之設計建築師因違法受停止執行業務之原因,既同為主管機關作 成原處分撤銷系爭使用執照之違法超額容積之撤銷原因,則主管機關應已 「確實知曉」系爭建物有所謂超額容積之違法撤銷原因,並應自此時開始 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