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42-144 頁
倘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可能與擔任職務之公職或公務人員之利 害相關,則無迴避之必要,亦無迴避之可能。市政府雖為促參案件之主辦 機關,然尚不得據此逕認其依法參與都審會之機關代表,執行審議促參案 件開發案之職務時,即有偏頗之虞而具應迴避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