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69-375 頁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 「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 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