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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369-37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109、112、43、96、98 條
民法 第 55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07、125、133、256、260、4、5 條
建築法 第 42、4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8、63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3、19、19-1、20、21、22、25、25-1、29、29-1、7 條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第 3、7 條
旨: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
「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
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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