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5434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6-5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建築法 第 25、53、70、86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0、11、13、18、22、3、30、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50-2 條
旨:
土地徵收所要實現之目的,若得以其他較輕微侵害財產權人權利之方式達
成時,自應選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少之方式為之。若需用土地人
竟選擇最不利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為取得土地之方法,即係裁量之
濫用,自為法所不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