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6-50 頁
土地徵收所要實現之目的,若得以其他較輕微侵害財產權人權利之方式達 成時,自應選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少之方式為之。若需用土地人 竟選擇最不利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為取得土地之方法,即係裁量之 濫用,自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