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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7、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建築法 第 34、34、34、70、70、71、71 條
旨: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須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並核發使用執照始得使用,則
使用執照申請時所附建築圖說,即為主管建築機關所核准執照內容之一部
分。此外,使用執照之核准係授益處分,行政處分於通知相對人後,除因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致其所表現之內容與行政機關之意思
不一致,行政機關得更正外,行政機關須有法令依據始能予以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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