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須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並核發使用執照始得使用,則 使用執照申請時所附建築圖說,即為主管建築機關所核准執照內容之一部 分。此外,使用執照之核准係授益處分,行政處分於通知相對人後,除因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致其所表現之內容與行政機關之意思 不一致,行政機關得更正外,行政機關須有法令依據始能予以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