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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裁字第 4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2、272、6、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要
旨:
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 標的。若當事人提起之確認訴訟非屬法定類型,即應認起訴不備要件,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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