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66-271 頁
地方政府為處理營建工程施工損鄰事件,對營建工程施加列管,並以列管 是否撤銷作為核發使用執照審查事項,此一列管及註記之行政行為,僅係 行政主管機關於所掌作業簿冊(管制卡)上註記受損戶遭受建方施工損害 之事實,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