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撤銷訴訟之合法 提起,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否則其起訴即屬不備要件而應予駁回。 因此,行政機關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事件辦理進度之告知、法令疑 義之釋示等,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