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準備或商議訂立行政契約之當事人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擴大其活動領域 ,享受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之利益,亦應負擔代理人或使用人在為其行為 過程所致之不利益。因此,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 因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行政罰法施行前 裁處者,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應負同一故意或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