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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8 條
民法 第 224、24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49、209、6、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6 條
旨:
準備或商議訂立行政契約之當事人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擴大其活動領域
,享受使用代理人或使用人之利益,亦應負擔代理人或使用人在為其行為
過程所致之不利益。因此,人民由其使用人或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
因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於行政罰法施行前
裁處者,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應負同一故意或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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