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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92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01、4 條
建築法 第 42、48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0、16、2、3、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4、16、22、23、48、49、51、52、6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92 條
旨:
行政法院審理裁量處分之撤銷訴訟,於判斷其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濫用權
力時,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裁量,而應就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予
以認定,再以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理由,判斷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無
濫用權力。因此,對撤銷訴訟,行政機關作成裁量之基礎事實及裁量理由
,當為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所必要。故事實審行政法院就此等事實,自
應於審理中調查、認定,並於判決理由說明,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未
依法調查證據之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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