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是否發動職權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固有其合行政目的性考量,可認係行政 機關裁量,但認定前授益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則屬羈束處分,應盡職權調 查之能事後,按自由心證原則認定事實,並無裁量可言。此外,構成行政 機關判斷事實真偽之證據評價基礎,乃全部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行政 機關必須充分調查為行政處分基礎之事證以形成心證,若未盡調查之能事 即率予判斷事實,即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