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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條
建築法 第 4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0、16、17、18、71、8、8、9 條
旨:
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雖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但有
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
有獨立之財產,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而言
。於撤銷訴訟中,如依原告主張的事實,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違法行政
處分而受損害者,通常即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惟如其訴請撤銷的行政處分
,事後已經該管機關撤銷或變更而不存在時,即欠缺訴之利益,此為行政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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