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259-269 頁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乃行政機關為處分時,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 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作成決定(亦即「主旨」)所由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