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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7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2 條
民法 第 2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2、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2 條
水利法 第 64 條
旨: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其本質固屬公法上爭議,惟因國家
賠償法第 12 條屬行政訴訟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別有規定」,故行政
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是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事件,自不得依行政訴訟
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倘當事人向行政法院對國賠事件提起給付
訴訟,而行政法院裁定認無審判權,並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地方
法院,於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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