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其本質固屬公法上爭議,惟因國家 賠償法第 12 條屬行政訴訟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律別有規定」,故行政 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是國家賠償損害賠償事件,自不得依行政訴訟 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倘當事人向行政法院對國賠事件提起給付 訴訟,而行政法院裁定認無審判權,並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地方 法院,於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