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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04、105、114、25、28、36、39、43、5、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19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建築法 第 25、28、30、4、86、9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1、2、5 條
旨:
建築物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要求補辦建築執照而逾期未申請或申請不合
規定,按建築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
建應請領建造執照,故若以板模增建、保留部分舊壁體將之包覆,或於原
舊屋外加築結構等方式興築建物,均屬建造行為,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
建造,即屬違章建築,主管機關享有裁量權限,得以勒令停工,必要時並
得強制拆除建築物。又建物於數十年間陸續增建、改建及修建而成,非一
次性之新建,且於舊有建物上之增建、改建及修建本即難以完全區分,是
故原處分以違建總面積認定該建物係屬違建,並無違反行政處分明確性原
則之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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