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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212-2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251、5 條
建築法 第 3、73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旨: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於人民申請辦理更正編定時,雖得為受理
,然於認為申請人提出之申請合於要件時,僅得於完成更正準備作業後,
報請有決定權限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為決定。因此,除已將權限委任有隸
屬關係之地政事務所外,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並無逕對人民
申請辦理更正編定案件為終局准駁決定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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