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555-567 頁
對於第一次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之人,應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科處罰鍰,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則依同項後段 規定,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兩者適用前提要件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