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73-274 頁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固應給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合理,尚須視個案所涉及 事務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 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