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551-557 頁
公立學校之教師與學校間就聘兼系主任職務之行政契約,縱有一定之任期 並定有不得隨意解聘之特約,惟雙方間基於委任契約原所存在之信賴關係 如已動搖,學校仍得準用民法第 549 條之規定,隨時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