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主辦
機關應明定最後疏處期限」,在此所謂「疏處」,意指疏通調處,因促參
案件之疏處,尤涉及公共建設之推動,倘非由行使公權力之主辦機關出面
為之,而任令攸關自身利害之民間投資機構進行,實難令人信服,故「疏
處」工作乃主辦機關的固有義務,不因民間的參與或承諾而免除。是對於
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感地區案件,縱令民間申請人承諾負擔「
疏處」工作,主辦機關仍負有疏處義務,並應與民間申請人共同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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