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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3、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243、251、6、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25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15、2、8、9 條
旨:
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屬直轄市自治事項,,直轄市本得就其自治事項
,於不牴觸中央法律之前提下,自行制訂符合地域需要之自治法規,故直
轄市依其地方環境之需要,以自治法規另定較高之標準,難謂與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牴觸。此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係宣示行政程序進行中,相關法規有變更時,原則上應適用處理程
序終結時有效之新法規;但若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
止當事人所聲請之事項時,依該條但書之規定,則應適用舊法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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