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一律自斷絕自來水或電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得申請復水、復電,不當限制 營業場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生活所須之用水、用電與有效利用建物所有權 之權利,已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