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207-215 頁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請案之決定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性質 上均屬羈束處分。至於建造執照附表注意事項所列之應為特定作為、不作 為或忍受義務內容等規定,僅屬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附加之負擔,並 非裁量處分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