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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458-4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7、119、121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0、11、2、3、38、5、8、9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14、18、19、20、3、5、6、7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28 條
稅籍登記規則 第 5、8 條
所得稅法 第 104、121、18、19 條
旨:
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如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的
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原處分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得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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