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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258 條
建築法 第 1、28、30、33、35、36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7、4、5、7 條
旨:
憲法之平等原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而行政先例需屬合法
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
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故當事人主張同一地區之其他土地為開發建
築,並未經行政機關要求應施設公共污水處理設施,洵無足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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