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建築工地臨時稅,既稱為臨時稅,自屬地方自治機關為特別公益目的所 制定之臨時稅課,其徵收稅目當然在中央立法徵收之稅捐範圍外,始有另 立自治條例之必要與實益。是以,地方自治機關開徵建築工地臨時稅既已 採取相當克制之手段,並非毫無限制,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 採取對人民損害最少及損害與目的未顯失均衡,無違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