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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建築法 第 73、91 條
旨:
按書面所為之行政處分,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係為使
人民得以瞭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
等因素,以資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及對其提起行政救濟可以獲得
救濟之機會。申言之,書面行政處分關於事實及其法令依據等記載是否合
法,即應自該記載是否已足使人民瞭解受處分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之法令判
定之,並非須將相關之法令、事實及理由全部加以記載,始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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