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957918人
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18-19 頁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2、103、104、105、7、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42、7 條
建築法 第 73、9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33、4、79 條
要
旨:
主管機關如已對義務人多次裁處罰鍰均無法達成維護保護區之劃定目的時 ,自應本其權責採取其他有利於恢復原狀之相關措施,否則即難謂其裁量 毫無瑕疵。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