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當事人如認政府機關之公告為違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惟卻提起確認訴訟,有違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故當事人如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作為行政救濟,卻逕行提起確認訴訟者,或因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 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而怠於為之致已無法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時,始提 起確認訴訟者,均不得再行提起確認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