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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0、121、123、126、8 條
民法 第 184 條
訴願法 第 8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9、34、4、6、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建築法 第 53、70-1 條
水利法 第 78-1、91-2、93-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4 條
旨:
按當事人如認政府機關之公告為違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惟卻提起確認訴訟,有違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故當事人如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作為行政救濟,卻逕行提起確認訴訟者,或因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
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而怠於為之致已無法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時,始提
起確認訴訟者,均不得再行提起確認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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