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146-164 頁
狀態責任係指對於「物」有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依據法令規定, 就該「物」具有維持某種狀態之義務,只要該「物」出現不符所應維持的 狀態時,即構成「狀態責任」義務之違反,故「狀態責任」係屬於一種「 結果責任」;倘對於「物」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不履行此種義 務,除可令其排除該未維持之狀態外,於具有可歸責性,即具有故意、過 失情形者,亦應處以行政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