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行政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
追加或提起反訴。同法第 250 條規定,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所謂上訴聲明,係指上訴人求為判決如何廢棄或變更高等行政法院之聲明
而言,並不得逾越各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所為聲明之限
度。而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應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
基礎,不得斟酌當事人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自為事實上之判斷。若
當事人利用上訴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自為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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