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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2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 條
建築法 第 35、58 條
旨:
按行政處分若依另一有效行政處分作成,先作成之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
廢止前,尚不得以其存有何瑕疵,進而謂以其為依據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係
屬違法而予以撤銷。是以,政府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土地之分區使用編
定為風景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3  項之附
表規定,風景區農牧用地容許作農舍使用,則政府機關依申請人之申請核
發農舍建造執照,並無違土地使用管制法令情形,於土地之分區使用編定
尚未回復為風景區生態保護用地,即其時仍編定為風景區農牧用地,政府
機關似不得以建造執照之核發違反土地分區使用管制法令,而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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